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0:51:12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3-10生效日期:2006-03-10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2006〕43号北京、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0 生效日期: 2006-03-1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6〕43号

北京、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预验收,经我局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北京市朝阳区等67个地区和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第四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
  重庆市:巫山县
  山西省:右玉县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杭锦后旗
  辽宁省:抚顺县,桓仁县,丹东市振安区,大洼县,康平县
  吉林省:安图县
  江苏省:扬州市,南京市江宁区、浦口区,江阴市,启东市,通州市,海安县,泰兴市,靖江市,金坛市,东台市,射阳县,阜宁县,建湖县,响水县,沭阳县,洪泽县,沛县
  浙江省:江山市,常山县,建德市,嘉善县,海盐县,温岭市,文成县
  江西省:资溪县
  山东省:东营市,日照市,青岛市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临朐县
  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浉河区、平桥区,潢川县,光山县,息县,淮滨县,桐柏县,伊川县,栾川县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芙蓉区,祁阳县,桃源县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始兴县
  贵州省:荔波县,湄潭县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