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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责令限期补办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09:36:42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责令限期补办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5-09生效日期:2005-05-09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5〕167号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未报批环境影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责令限期补办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 2005-05-0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5〕167号

北京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
  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擅自开工建设,我局曾于2005年4月1日下达了《关于责令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停止建设的通知》(环函(2005)101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我局报送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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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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