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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外污染”事件引发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6 03:13:36 人浏览

导读:

就常州毒地污染事件,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在4月29日正式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自然之友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

  就常州“毒地污染事件”,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在4月29日正式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

  自然之友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和江苏本地环保组织绿色江南是本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单位。

  据央视等媒体报道,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入距离常隆地块仅一条马路之隔的新校址(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后,该校多名学生身体均出现环境异常反应,前后有数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此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关注,说明该污染场地对地下水、周围土壤、大气环境仍然有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常外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自然之友在第一时间派志愿者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的同时,向常州市环保局及其新北分局提交了15份信息公开申请。

  自然之友在起诉书中说,其起诉的3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搬离,但却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并对地下水及周围土壤、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环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自然之友长期关注中国的土壤污染治理议题,并持续通过法律手段尝试推动改变。2011年10月9日,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曲靖市环保局曾针对云南曲靖重金属土壤污染事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本案至今仍在审理中。

  自2005年开始自然之友推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参与一系列政策立法和司法实践。截止2016年4月,自然之友共提起17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起获立案,议题覆盖了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生态保护等环境领域,其中一起终审判决胜诉(福建南平开矿毁林案);一起调解由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贵州清镇大气污染案);一起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承担环境治理费用(山东东营大气污染案)。

  (原标题:环保组织要求3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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