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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最新应急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16:24:5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为积极应对极端气象条件及重污染天气状况,保护各族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确保敏感时段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近日,乌鲁木齐市出台了《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污染预警...

  核心内容:为积极应对极端气象条件及重污染天气状况,保护各族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确保敏感时段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近日,乌鲁木齐市出台了《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与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主要内容。

  《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与应急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应急实施分级响应,根据环境空气污染预报结果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实行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环境空气污染预警。

  二是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与应急措施进行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三是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会商研判机制,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分析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为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并将科学可行的会商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四是加强环境空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播发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将空气质量预警纳入各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能力、播发质量和应对能力。同时,认真学习根据本办法编印的有关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信号以及应对措施等宣传手册。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根据2014年最新的《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以下规定。

  第六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环境违法事实为依据,在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情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page]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经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从轻、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以内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照最低行政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按照最高行政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适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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