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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征集意见的十处修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10:35:50 人浏览

导读: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3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再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集意见共有十处修改,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明确分类进度目标...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3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再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征集意见共有十处修改,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明确分类进度目标

  今年1月第一次征求意见时,第四条规定删除了“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内容。尽管广州已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有所规划并部分运营,但仍需继续完善。

  现征求意见增加了“本市应当继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并于2015年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率达到50%,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40%的目标。”的内容。

  二、政府加强监管焚烧厂飞灰等废物

  广州未来规划了7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现有生活垃圾近9成靠填埋处理。焚烧厂填埋场等终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渗滤液等废弃物,被认为会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及对环境有影响。

  现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终处理设施废弃物由环保部门加强监管的内容。征求意见第六条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终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如飞灰、渗滤液等)的回收、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农业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堆肥后推广工作

  为研究餐厨垃圾出路,广州市城管委以政府下属科研单位的名义,在黄埔区大田山设置了生态循环园,尝试利用多种途径对餐厨垃圾进行堆肥。但大田山循环园的无公害蔬菜、餐厨堆肥等产品,至今仍维持免费派发的形式,被舆论指浪费及没走市场化道路,

  现征求意见第五条中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堆肥产品的推广使用。”这一条款的规定,解决了堆肥产品由城管部门一家去做,改为更为接近市场的农业部门。

  四、授权业委会和物管监督清洁工垃圾分类工作

  由于城市环境改变,不少广州市民如今居住的是有物管管理的小区,过去不少本该由政府部门进行的社区职能,被业委会、物管等取代。现征求意见,赋予业委会、物管等单位,对垃圾分类进行监督的权力。

  征求意见第七条,较1月份征求时,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小区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内居民分类投放垃圾,监督小区内清洁工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工作。”

  五、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被纳入法规

  不少社会团体,对参与垃圾分类有较高积极性。这些团体到底要以什么方式什么身份介入垃圾分类,过往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现征求意见稿,为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开放了口子。

  征求意见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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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垃圾被重新简洁定义

  广州现有生活垃圾四分法中,“其他垃圾”定义最模糊,单从其命名就足以搞晕不少人。1月份分类规定征求意见时,用了116个字去解释什么是“其他垃圾”。如今,“其他垃圾”被定义为更加简洁易懂,“除上述可分类的生活垃圾之外的混杂、污染、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如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仅56个字。

  七、分类垃圾桶不得“乌龙标识”

  广州已正式实施垃圾分类多年,但街面可见的分类垃圾桶,至今标识仍未完全统一,有的分类桶甚至带有“不可回收垃圾”这一广州没有的分类。现征求意见,在十三条中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有明显标志,容器颜色以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八、严禁把死老鼠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现有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将死老鼠等病媒生物与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病媒生物应当投放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收集点,统一运到卫生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九、鼓励餐厨垃圾就地处理,政府出资协助

  广州近年积极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厂,在餐厨垃圾终处理设施上却一直缺大型规划。部分社区欲自购小型餐厨垃圾堆肥设施,也面临着经济和用地等问题。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明确“鼓励餐厨垃圾就地就近进行资源化处理和合理利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就地就近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

  十、奖励举报不按规定分类者

  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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