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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16:58:24 人浏览

导读: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6-03-26生效日期:1986-03-26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晋市政发(1986)19号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资基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26 生效日期: 1986-03-2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6)19号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资基础。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第七个五年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新型晋城市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市地形复杂,环境容量小,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尤为重要。为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总任务、总目标,实现山西省“七五”期间环境保护的奋斗目标,使我市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互统一,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县一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提出规划要求,领导、组织、协调所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一些重大问题,总结检查工作。各级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决策、亲自检查、亲自解决问题。
  我市煤炭重化工企业多,环境污染严重,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每年要在环境保护方面实实在在为人民办几件好事,要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二、充分完善环保机构。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阳城、高平、陵川三县要设立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环境保护专职或兼职干部;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特别是计划、经济、工业、水利、乡镇企业等部门必须设立环境保护专职或兼职机构。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有专人负责。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工作。环保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性强的工作,必须各行各业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部门,担负着环境保护的规划、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能;各级计委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性发展计划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各级经委负责生产建设、发展计划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九项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各级科委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的科研规划和计划,组织环境治理的科学研究;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乡镇环境整制规划;设计施工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把关,保证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各级财政和银行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投资,协助环保部门搞好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及污染罚款工作;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重大事故调查、受理和环境问题的经济裁决以及协助环保部门搞好收费罚款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搞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工业交通、农林水利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防治污染的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向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定期检查各级、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

  四、搞好环境规划,加强计划指导。各人民政府要根据《晋城市环境保护“七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的环境状况、发展特征,制定本地的环境保护规划。凡列入当年治理计划的项目,各级计划、经济、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二级三委二行984)城环字331号《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落实好所需资金和材料。

  五、严禁执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都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第 六条的规定,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保护审批表》。经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施工。环保部门要会同工商、建设、银行、财政、计划等部门从厂址选择、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个环节严格把关,保证各个建设项目的排污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今后,凡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的竣工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不准投产,擅自投产者,除了对企业实行罚款外,还要扣除企业厂长每月工资的20%,直至补上防污设施为止。造成污染事故的要追究企业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六、对已造成污染的企业,应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制定规划,限期治理。对于限期治理项目,治理企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三家要签定合同,试行治理污染项目承包责任制。提前完成治理项目的表扬奖励,逾期完不成的实行罚款,企业主管治理项目的领导要扣除工资的20%和全月奖金,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者(指负责治理项目的领导)要扣除工资的5%,对在治理污染过程中,利用废气、废水、废渣作主要原料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应给予减税、免税务局或价格上的照顾,盈利所得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七、强化环境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县以上工业企业要响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把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内容来抓。凡污染严重、又不积极治理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或文明单位,已评上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的要撤销其称号。对污染严重、经济效益不好、又无能力治理污染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坚决关、停、并、转。

  八、防止污染向农村扩散蔓延。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晋城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实施办法》,加强乡镇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凡新建、扩建、改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不按“三同时”规定执行的,工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无视法律引起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乡镇、街道企业(包括个体户、联户),不仅要积极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而且还要按照〈晋城市排污收费实施办法〉的规定,主动缴纳排污费。决不允许顶住不缴或围攻收费人员。
  严禁将城市淘汰、污染严重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农村。不准在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城市市区、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有污染的厂矿,已建成的要限期采取措施。
  要科学地施用化肥、农药,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农业生态的破坏。

  九、全面开展排污收费工作,严格掌握使用排污费。征收企业的排污费,是用经济杠杆促进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有效措施。市环保局和各县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省政府51号文件(即山西省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际细则)全面开展排污收费工作。各级所征收的排污费,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严格掌握使用。市营以下企业的80%的排污费,主要补助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源。补助方法,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环保部门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然后由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下达并监督执行。

  十、搞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市人民的环境意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来抓,要把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交给群众,把污染的危害告诉群众,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展览等形式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环境科学知识,宣传先进事迹,先进经验,批评破坏环境的行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宣传的组织工作,搞好横向和纵向的信息反馈;司法部门要协助环保部门深入基层进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制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生进行环境教育,有条件 要引导他们进行实地考察。

  十一、加强环境科研,搞好我市的监测网络。为给我市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防止污染的扩散,各级环保、卫生防疫、农副业水利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要同力合作,相互联系,建立起环境监测网络,使我市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科研逐步走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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