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环境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14:19:32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3-18生效日期:1997-04-01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一、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如下表:(一)1.长江三峡(万县段)国家级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8 生效日期: 1997-04-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
一、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如下表:
(一)1.长江三峡(万县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巫峡景区、瞿塘景区、大宁河景区)
2.南川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4.江津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5.巫溪红池坝风景名胜区
6.梁平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
7.万县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
8.奉节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9.涪陵小溪风景名胜区
10.武隆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11.南川楠竹山风景名胜区
12.涪陵武陵山森林公园
13.武隆仙女山森林公园
14.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
15.渝北流景风景名胜区
16.大足石刻风景名胜区
(二) 1.万县市(不含长江三峡“万县段”、红池坝、百里竹海、青龙瀑布、天坑地缝)所辖城镇和农村
2.涪陵市(不含金佛山、小溪、芙蓉江、楠竹山、武陵山、仙女山
3.黔江地区(不含小南海)所辖城镇和农村
4.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万盛区、双桥区、巴南区、长寿县 、綦江县、永川市、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璧山县所辖城镇和农村 不含统景),合川市(不含钓鱼城),江津市(不含四面山), 大足县(不含大足石刻)所辖城镇和农村
6.沙坪坝区(不含特钢厂区)、大渡大(不含重钢厂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三) 1.大渡口区所辖重钢厂区 2.沙坪坝区所辖石井坡街道(含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 长春沟社、姜家社)所辖范围

  二、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一、二、三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一、二、三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各类区之间的分界线。对位于各类区之间的污染源,按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要求,对应执行国家一、二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市(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大于4平方公里的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本规定外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确定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五、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实施。重府发(1984)26号《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函(1993)56号《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发(1994)113号《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