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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09:02:52 人浏览

导读:

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通知的实施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2-28生效日期:2000-12-28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宁政发[2000]2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合
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 2000-12-28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0]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合理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环境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进一步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实到实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苏发[199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际,必须将以下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纳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围:
  1、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2、 制定与城市生态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政策;
  3、 制定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城乡建设等重要产业、技术经济政策;
  4、 实施重大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 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二)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立足全局和长远利益,致力于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切实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来抓。
  2、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立足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城乡居民生活、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功能规划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3、 坚持区域平衡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制定有得于区域环境宏观控制的经济、技术政策,提高流域性、区域性水环境污染和大气污染的防治能力。
  4、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组织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活动前,科学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可能出现环境问题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以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真正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
  5、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决策目标既要充分考虑后代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需要,又要注意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要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本地区环境发展目标,努力与经济发展水平止适应。
  6、 坚持民主科学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对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科学论证,杜绝主观臆断、盲目决策;把决策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决策。决策前应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并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决策。
  二、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各项制度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职责,从制度上进行规范,采取相应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切实完善和落实以下各项制度。
  (一) 落实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方面的决策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
  2、 各区政府开展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项目;
  3、 城建、市政、农林、水利、多经等部门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4、 计划、规划部门审批区域国土整治、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区域环境功能规划要求的,不得实施。
  (二) 建立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市政府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重大决策项目环境影响的程度和采取相应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制定与环境密切相关的规章、政策、规划等应经环境与发燕尾服科学咨询委员会预审。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环境与发展软科学研究工作,发挥科技咨询业在促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三) 完善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市政府原则上每年要安排常会议对重大环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与环境有关的综合决策进行审议,通报重大决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协调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政府也要定期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环境与发展专题会议,努力提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组织程度。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如外向型投资项目的会审会办、招商引资会审会办等制度,切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四) 落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以继续重点抓好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基础设施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设、市政、农林、水利、多经等部门实施对环境有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依法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安排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指标。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入使用。
  (五) 落实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在合理、有效地使用防治基金的同时,要将环境与发展重大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水利开发等方面优先保证环境建设资金需求。
  政策引导污染者、开发者成为防治污染的投资主体,多形式扩大环境投资渠道,努力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六)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与发展决策,通过召开公众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制度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执法公示制度,使广大群众充分享有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 完善可持续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开发和引进有益于资源保护与环境的高新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鼓励企业实施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标准,研究、开发和采用环境无害化技术,以环境无害化方式使用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提供环境无害化的消费品和服务。
  要充分发挥我市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集中的优势,组织地方环保产业发展学术研究,制订环保产业发展计划和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地方环保产业的发展。
  农林部门要组织推广“绿色”工程,提倡农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
  水利部门要组织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科学保护、利用的研究,推广引进节水新技术、新技术、新设备。
  科技部门制定的科技发展计划、规划中,在优先安排既可使环境保护受益、又促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科研开发项目,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课题。
  (八) 完善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与考核奖惩制度。为体现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精神,要切实落实对环境保护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把环保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情况作为职务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全面完成区县长环保目标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要切实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权”,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和造成环境决策失误以及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参与先进评选和表彰。
  (九) 建立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对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的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行为规范,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教育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理论、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律知识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
  各级政校要开设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课程,组织专家讲授可持续发展理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为保证环境与发展决策各项制度的落实,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对一些流域性、跨区域、跨行业的环境问题,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的工作力度。市政府决定将涉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大事项列入市长、区县长环保年度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市各职能部门和区县加以考核。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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