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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07:17:39 人浏览

导读: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决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9-07生效日期:2001-09-07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一、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一)取消一批不适应经济
中共重庆涪陵区委、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7 发布部门: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
  (一)取消一批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包括: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社会自我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超出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碍于经济社会发展,与西部大开发以及加入WTO相违背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调整一批可以变通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在实践中可以改为登记、备案等方式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在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采取取消或转为工商注册后办理、登记或备案;有额度和指标限制的营利性项目,能用市场机制替代进行的,改为指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可以下放到部门和乡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给部门和乡镇实施;对权力集中、环节多、易失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约束,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落实审批责任。
  (三)合并一批重复审批、多头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对涉及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审批项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归并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或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实施。
  (四)保留一批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指事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市场经济秩序、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以及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城市建设规划与管理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对这部分项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和实施程序,改进方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强监管。
  二、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一)建立“一站式”办公服务体制。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一站受理、综合服务、联合审批、集中投诉”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承办各类审批、办证、收费等行政事项。通过“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一个中心投诉”的“一站式”服务,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窗口建设。区级各涉企、涉农部门和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责任、办事纪律、办事结果,提高办事透明度,让投资者知晓办事过程。具体工作人员实行挂牌办公,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执法用语,严格文明执法。
  (三)办理行政事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属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提前报政府批准并告知办事人。凡办事人所报资料符合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措施,实现公平公正执行
  (一)进一步清理各种收费罚款项目。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1999年第39号令)和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涪府发[1999]31号)精神,进一步清理各种收费罚款项目,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严格控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搞好执法资格审批,规范执法行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1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审查活动,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对长期不依法执法的人员取消其执法资格。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三)执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加强行政约束和行政监督。
  (四)强化监督制约措施。对违反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赔偿。对违法收取费用的,无条件退赔,并依法撤销收费项目文件,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及其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抓好外来投资企业的保护工作,强化开发区封闭管理
  (一)加快能源、交通、通信、市政等设施建设,保证外来投资者建设、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特别是要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二)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确因履行职责进行检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不得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执法人员私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三)切实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为外来投资者在出入境、居留、子女就学、就医、生活娱乐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
  (四)各部门需要交给开发区管理的事项和权力,必须全部落实到位。同时,开发区要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管理和服务环境。
  五、进一步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的力度
  (一)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和规范工作,认真抓好治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各单位基层站、所、办的管理,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项目、在企业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开支的费用、对合法收费项目以某种理由提高收费标准等不法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办班”等行为,切实解决好会议多、文件多、检查评比达标多等问题。
  六、严肃查处干扰和阻碍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案件
  重点查处行政审批中的“中梗阻”案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三乱”案件,以及不公正执法、越权执法、野蛮执法、徇私枉法的案件和利用职务之便“索、拿、卡、要”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建立健全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和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20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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