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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驻马店高新区垃圾清运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04:35:09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驻马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驻马店高新区垃圾清运处理费标准的批复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8-20生效日期:2002-08-20发布部门:河南省驻马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驻计费[2002]287号驻马店高新区物价局:你局《关于开征环境卫生管理费的请示》收悉
河南省驻马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驻马店高新区垃圾清运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 2002-08-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驻马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驻计费[2002]287号
驻马店高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环境卫生管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225号文:“全面实行垃圾处理费制度。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各种交通工具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均应由经营者或居民交纳垃圾处理费”的规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坚持“环境有阶、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结合高新区的实际,依照价格管理权限,经研究现将其垃圾处理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城市居民(含临时住户)生活垃圾,由开发区委托清运单位向住户每月每户收取3元垃圾清运处理费。3元垃圾清运处理费包括:(1)收集清运费,有专人定时定点从居民楼院收集垃圾并运到垃圾中转站的,居民每户每月交纳1元钱的垃圾收集清运费。(2)转运费,由清运部门将送到垃圾中转站的垃圾运到设在远郊的垃圾处理场,居民每户每月交纳1元钱的垃圾转运费。(3)处理费,运到垃圾处理场的垃圾要进行填埋、压实等无害处理,居民每户每月交纳1元钱的垃圾处理费。
  2、有能力自行解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全过程的居民楼院(特别是单位家属院),任何单位不得向这些居民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但有能力解决垃圾收集清运到中转场的,无能力解决垃圾最终处理的,每住户应交垃圾处理费2元。
  3、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除执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外,其垃圾清运处理费可按以上两种情况执行,符合那种情况执行那种标准。结算办法:由清运部门直接对物业管理办结算。
  二、单位垃圾清运处理费
  1、单位自清运垃圾到中转站(场)或处理场的,每吨交纳垃圾处理费3元;委托垃圾清运部门代为清运处理的,每吨交纳垃圾清运处理费12元。
  2、建筑垃圾清运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清运垃圾到中转站(场)或处理场的,每吨交纳垃圾处理费4元;委托垃圾清运部门代为清运处理的,每吨交纳垃圾清运处理费14元。
  三、街道清扫保洁费
  1、主次干道两侧的各种营业门面,按营业间收取清运保洁费,每间每月10元,属于餐饮业门面每间每月加收5元。
  2、街坊支路两侧的各种营业门面,按营业间收取清运保持费,每间每月6元,属于餐饮业门面每间每月加收4元。
  3、街道两傍的临时摊位,按摊点为交费单位,每摊点每天交清运保洁费1元,不出摊不交费。
  4、清运部门在收取以上三项费用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对这些街道的卫生保洁
  四、特殊行业垃圾清运处理费
  所谓特殊行业指污染严重的行业或场所。如蜂窝煤厂、废品收购站、汽修厂或维修点、屠宰场、浴池、娱乐场所等。特殊行业垃圾清运费按营业面积为交费单位,每平方米每月交垃圾清运处理费1元,最多不超过120元,超过12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仍按120元征收。
  五、各类集贸市场、专业批发、零售市场由其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清扫、保洁。其垃圾清运处理费,由管理部门按第二大项“单位垃圾清运处理费”标准向环卫部门交纳。(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集贸市场卫生费应从市场管理费、交易手续费和设施租赁费中支出)。
  垃圾清运处理费的收取,坚持自愿有偿、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垃圾清运部门应与被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保证优质服务。上述垃圾清运处理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间,如果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此收费标准自行废止。此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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