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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03:04:27 人浏览

导读:

贵州省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9-30生效日期:2002-11-01发布部门:贵州省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2年9月30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环城林带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在环城林带范围内进行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环城林带包括第一环城林带、第二环城林带以及其他环城林带,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林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林带建设、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
  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由投资者负责。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
  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达500亩以上的,拥有该森林的冠名权和优先开发权,并可授予森林建设荣誉市民或森林建设模范市民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对建设、保护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林业绿化行政部门按照环城林带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城林带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按征、占用林地程序报批。
  征、占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同类标准的10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第九条投资建设第二环城林带所需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十条在环城林带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的,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使用权,已按照协议开发建设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按协议开发建设的,由出让方依法收回用于环城林带建设。


第十一条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
  进行旅游开发利用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环城林带范围内符合退耕还林的坡耕地,应当优先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经验收合格,按国家标准兑现补助。
  在环城林带建设期间,应当以环城林带为重点开展义务植树,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划出林地,用于各类纪念林的营造。


第十三条建立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制度,实行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筹措。
  有偿管护实行分级管理,按权属落实责任,以现状兑现补偿。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环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所有权、使用权,核发证书。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禁止用火,非防火期林区野外禁止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须按管理权限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批准。
  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林权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扑救。


第十六条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当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第十七条环城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进行建设活动;
  (二)擅自修枝、摘种、割脂、开矿、采石、挖砂、取土;
  (三)捕鸟、狩猎、砍柴、挖树、刨根;
  (四)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倾倒垃圾废料;
  (五)葬坟、设公墓、立墓碑、扩建原有坟墓和公墓;
  (六)毁坏界碑、警示牌、封山育林标志及防火通道等管护设施;
  (七)乱挖滥采野生植物;
  (八)毁林、开荒;
  (九)盗伐、滥伐林木;
  (十)其他损害林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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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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