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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8 10:56:58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1-14生效日期:1997-01-14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文号: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为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4 生效日期: 1997-0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开展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应按《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具体规定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受理本辖区内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初审(设立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由市小区办直接受理);
(二)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审;
(三)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依据《规定》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二、关于资质审查工作:
(一)资质审查的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接受物业产权人委托,从事对房屋及其设备、相关环境进行维护和修缮,并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项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兼营物业管理企业和涉外物业管理企业。
兼营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以经营其他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的企业;涉外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外国以及港、澳、台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国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合资或合作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
市及区县房地局所属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按《规定》和本通知,到区县房地局申请登记,接受资质审查。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除《规定》第四条一、四款外,按以下掌握:
1.具有职称的经济管理、土建工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需配备有两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经验的土建工程师、经济师各1名。管理高层楼房的,需配备机电助理工程师1名。
2.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15万元以上;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5万美元以上。
(三)区县小区办自收到申请单位应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3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报市小区办。
市小区办应在10日内复审。经审查合格的,由市房地局颁发《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四)凡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设立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按《规定》和本通知申领《合格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上岗证复印件;
3.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4.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5.管理房屋清册。
(五)自1997年2月1日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单位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上岗证复印件。
股份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报送材料:发起人协议书、成立大会会议记录、第一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定。
涉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须报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三、关于年审:
(一)各区县小区办每年一季度对在本辖区内注册并取得《合格证书》满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审;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由市小区办负责年审。年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执行国家、本市政策法规、管理服务质量和自身经营管理状况等方面情况。
(二)物业管理单位在年审时应提交《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普查汇总表》、《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及《规定》第七条所要求的材料。[page]
(三)年审合格的,由房地局在其《合格证书》正副本的年检栏中加盖印鉴,年审不合格的,按《规定》第八条处理。
因管理不善,造成居住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状况恶化的,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处罚。
区县局作出取消《合格证书》的决定,须报市房地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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