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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借款利息审查确认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8 10:15:20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借款利息审查确认问题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9-02-01生效日期:1989-02-01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89)国税油政字第8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借款利息审查确认问题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01 生效日期: 1989-02-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油政字第8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属于正常借款的,准予按合理的利率列支。”最近,一些外国石油公司要求明确:借款付息的企业应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证明文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其借款利率的合理性。经研究,结合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具体情况,对上述问题解释规定如下:
  一、在华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从外国银行或其关联公司借入应付息的资金,应在借款合同签订生效的一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正式文本。其中借贷款单位的名称、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还款付息的方式等条款应译成中文,并附送交于借款利率的中文说明材料。
  二、凡属关联公司的借贷款合同,除按前条规定提供合同文本和说明书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必要时,还应附有金融机构或者国际会计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是否属于正常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符合合理的正常商业利率。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递交的合同文本和证明文件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在两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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