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那么聘用合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弄清楚这个问题,可以让你在生活工作中避免一些法律误区。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聘用合同的法律特点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聘用合同期限的不同,可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和特殊照顾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日,终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
(1)固定期限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合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 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它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必要,,聘用单位可与受聘者续订。
(2)完成期限
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项目、课题或工程等的时间作为聘用合同起始和终止条件,该项工作开始之日即是合同生效之日,该项工作结束之日即是合同终止之日。这种合同实际上是有期限的聘用合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完成一定工作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工作范围明确、工作量具体的某些事业单位正常运作外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完成工作的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高低以及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
(3)特殊照顾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 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 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三、签订聘用合同仪式
根据聘用合同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寡不同分类,根据合同当事人一方人数的多寡不同,可将聘用合同分为个人聘用合同和集体聘用合同,个人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某一受聘人员之间在确定聘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通常所讲的聘用合同一般均指个人聘用合同;而集体聘用合同(通常称集体合同) 则是工会代表本单位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国的该《意见》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美国,已经有教师工会代表教师跟校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并且有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美国的教师聘任合同形式多样,有长期性合同、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的个人合同,也有教师集体合同,即通过教师工会的力量来积极主动有力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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