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
导读:
法条原文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合同期限是当事人之间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合同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有不同。合同期限的作用是在于决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而合同的履行期限则是合同的效力确定的条件下,对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时间上的限制。合同期限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或是由随机的因素控制合同的失效与否或生效的时间。
期限可以分两种: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二是终止期限,又称为接触期限或终期,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要注意法条中对始期和终期到来的不同称法:始期的到来,法律上称为“届至”;终期的到来,法律上称为“届满”。这种称法放在实例中会比较好理解一些。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
在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的利益处于一种等待状态,其所拥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这种期待权也是一种利益,较之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期待利益更为现实可能,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的,理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如同附条件的合同条款中恶意成就或不成就条件那样的规定“关于侵害期限利益的法律责任”,是由于对此类侵害期待权的请求权,往往是同违约责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等请求权发生竞合,当事人可以根据其中一项请求权进行请求,满足自身的利益,而不必在假借期待权的侵害的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一定的期限,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称为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可分为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与附解除期限的事同。前者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
施工合同备案时间是7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审查企业合同重点看以下事项:查看对方主体资格及对方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审查需要注意的方向有:需要审查诉讼主体的资格;需要审核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建设施工合同需要约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违约责任;建设施工
审查合同的审批流程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基本信息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清楚;是否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是否缺乏立项审批、有没有超标审批;合同内容有没有超出所依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及措施:订立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对他人的代理权进行了解;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标准合同范本;买受人收
建筑施工合同审查需要注意的方向:1、需要审查诉讼主体的资格。2、需要审核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3、建设施工合同需要约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