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不定,仍可依法解聘
导读:
广东权威劳动关系专家对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质疑作出解释
本报记者 马汉青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完全失去”解雇劳动者的权力?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取消?全国两会正在召开,连日来,一些企业界的代表和委员对《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多方面的质疑。广东一些权威的劳动关系专家接受羊城晚报专访时认为:相当部分质疑与《劳动合同法》的实际规定并不相符。
质疑1 企业“完全失去”解雇员工的权力?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认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由于破产、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还可进行经济性裁员,并且裁员的条件较以前放宽;
质疑2 企业给了补偿也能“赖着”不走?
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与上述说法恰恰相反,从司法实践看,企业找不到任何合法理由,只要肯支付补偿也可以解雇劳动者,而且其成本是封顶的。
质疑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
林景青表示:《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多方面规定,直接原因不是扩大就业,而是为了引导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过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需理由就可炒掉劳动者,且无需补偿,结果劳动关系严重短期化,很多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半年一签甚至一月一签。这既不利于劳动者职业稳定和社会和谐,实际上劳动者的打工心态也不利于企业发展。
黄巧燕也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的是一种“可期待的将来”,前提是劳动者也要尽心尽力,才能保住饭碗。在解除条件上,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区别并不大,仅仅是前者可能因合同约定的年月日的到来而终止,后者则没有这种终止情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然有多达13种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找不出正当的理由,这样的劳动者为什么不能一直用下去呢?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步林表示:通过企业的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只要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实,现在绝大多数企业的薪酬制度,就决定了员工不可能“出工不出力”,通过计件、提成等计薪办法,不能胜任的员工很难待下去。
质疑4 经济性裁员规定太多制约人员流动?
林景青表示:国有企业在兼并改制等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内容,即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但没有“通过”两个字。
黄巧燕认为,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采用经济性裁员,难道只想成为让老员工退出去、新员工进来的“企业正常人员流动”的手段,而不是实际的客观原因的变化?这与经济性裁员的性质不相符。
聚焦2008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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