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相抵的界定及适用 “损益相抵”是限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第三个重要规则,但为合同法所遗漏,审判实践做法不一,需要统一。 虽然合同法试拟稿第85条规定:“受损方
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
金钱赔偿、折抵赔偿都涉及损失赔偿额的算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
2009年初,王女士购买了某商场的一个地下商铺,合同上写明,王女士购买的商铺为30平的独立产权商铺,出售方于2009年8月底前将商铺产权办至王女士名下。 目前王
导读:本文介绍了合同违约的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
导读:合同违约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本文法律快车网通过可得利益赔偿概况,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等相关内容,介绍了合同违约得利益损失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是重中之重,它起着维系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作用,是市场经济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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