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是关于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源自罗马法的一项成文的法律制度,德国、日本、台湾对此有深入的研究,英美法系也有相似的法律制度。在国内较早的论述见于梁慧星先生的《论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
案情:2000年4月20日,某商场与某经贸公司签订价值450万元的空调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从经贸公司购买空调器1000台,总价款4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同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具体要求购买租赁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
权利瑕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另一种是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瑕疵。前一种瑕疵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第二,权利一部分属于第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租金大致相当于以租赁物的购置金额为基数,按市场利率计算的本息合计值。 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对租赁物几乎都要留购,因此,中小企业融资
当出卖人不能履行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时,意味着出卖人不能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此时,买受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保证其免受不应有的损害。买受人的抗辩权以其有确切的证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机能等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负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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