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近代商号的产生有三条途径:
有时它是中央政府企业私营化的结果;
有时它是从家庭商号建立起来的;在较少数情况下,
它来自地区合作发展的努力。本文追溯中国近代商号出现的历史,
剖析了中国近代商号产生与制度环境,尤其是公司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公司法、中国近代商号、公司
近代商号(modern firm)在中国出现有三条途径:
有的时候它是中央政府企业私营化的结果;
有时它是从一个家庭商号建立起来的;在较少数的情况下,
它来自地区合作发展的努力[1]。
也许可以把这三条通向近代化的道路压缩为两条,
因为地区发展就是地方政府企业私营化,结合地方家庭商号的发展。
尽管如此,地方政府的基础是与中央政府不同的,
其间的差别必须被注意到。
列举一些近代商号的名字,要比对其近代特性给予非常清楚的定义,
或者描述其普遍的情形容易一些。
在许多明显已经私营化的政府企业中,应该包括轮船招商局、
汉冶萍公司和恒丰纱厂。在从家庭生意成长起来的商行中,
人们可能会想到永安公司、南洋兄弟烟草公司、
大隆机器厂和荣家所有并经营的许多工厂。
地方企业的例子有张謇控制下的大生纺织厂及其在通州(
江苏省
南通县)的联号企业。当然,
这些只是晚清到民国的中国近代商号的很小的一部分。
他们实际上代表了中国的历史学家利用公司档案进行历史研究的几个
个案。从我们现有的知识看,要特别强调,关于中国企业的发展,
还有许多研究要做。
这些商号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属于在20世纪最初几年建立的自
称为“公司”的团体。这个词汇19世纪从
广州开始被推广到各地。
18世纪,中国海商已经用这一词汇描述集资的情况,
并在东南亚建立了若干叫做“公司”的华人商业组织。1830或1
840年代,该词汇被用于翻译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英国东印度公司)。然后,
这个词被普遍用于西方人在东南亚的商业机构,
以及中国的秘密会社,1860年代由于大众媒体的传播而成为全国
性的语言[2]。公司表示的不仅仅是商人团体的意思:传统的“行
”字意味着包括以“号”为名的商人及其贸易、
家庭商号和合伙生意,所以,“行”一词已经足以表示这个意思。在
1870年代,“公司”一词更为确切地表示一组人为了商业的目的
、根据政府批准的规章而联合起来的涵义,
也就是这个词被用于东印度公司时的意思。然而,一旦被普遍使用,
其意义就转变为包括由大量的持股人拥有股份的商业机构。1904
年当中国立法管理企业经营之时,该法律就叫“公司法”。
1904年的公司法重新界定了国家与商业的关系。
在这项立法之前,国家对商业的政策是模糊不清的。
王朝的法典忽视小规模的商业,但保留国家垄断重要贸易的权利。
实际上,专卖的权利,包括收税的权利,
都是通过一个从朝廷一直伸展到最贫瘠的乡村市场的由庇护与受庇护
关系界定的权利分配体系取得的。在这样的背景下,
国家保留了干预市场的权力。这一权力被官员们所操控,
其运用有时得到皇帝的许可,有时没有经过皇帝批准。
国家政策的不确定,以及在没有法律控制之下,[page]
官员们对这些政策的解释和执行,
加大了从事商业活动时面对的风险,
商人们对付这些风险的办法是寻求保护。如果根据这些政策,
就以为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抑制商业的话,
我们便忽视了晚明到清代非常活跃的商业发展,
当时形形色色的人等都对白银充满信心,
许多商人传记的记载反映了对经营商业可以获利和获得利润可以转化
为地产的明确知识。这些政策的真正的结果不是抹黑商业,
而是抹黑商人。因为商人要在官员的容忍下生存,
官僚就成为商人竞相效仿的社会榜样。
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清朝最后几年的一系列改革,
就是为了重新调整这个权力的平衡。废除科举,承认商会与农会,
确立公司法,使平衡向有利于商人的一侧倾斜。如在欧洲一样,
公司法以税收取代了通过国王的特许取得特权的观念。从此以后,
私人贸易成为一种公民权利,
如果国家觉得有必要扮演比监督者更多的角色,
那么它就得实行国有化[3]。
可以参考公司法产生之前西方的历史发展,以其借鉴中国的经验。
没有理由认为中国的情况与17世纪和18世纪大部分时间欧洲的经
验不同。在欧洲,贸易(特别是大规模的长途贸易)
也是由国家垄断的。商人自己或与人合伙进行的生意,
是在国家垄断的范围之外进行的。直至国家在其特许公司(char
tered companies)内的利益减弱,合股所有(
jointstock ownership)的情形普遍化,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的观念得以建立,国家才有意执行公司注册。
在英国,法律上对有限责任的承认落后于欧洲其它地方,而且,
虽然其《泡沫法》(Bubble Act)规定“擅自如法人团体般行事”为有罪,
使得持有合伙经营的股份(a share in a partnership)可能意味着负有无限责任(unlimi
ted liability),但这些并未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经济繁
荣时期阻碍合股公司的发展。直至1844年,
合股公司才可以通过登记得以组建,而1855年有限责任才被承认
。因此,不是法律使商业公司得以存在,
而是普遍存在的持股行为为合股公司奠定了现实的基础。
并不是法律引导社会潮流,
而是法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承认了社会的变化。[4]
除了中国皇帝可以与英国君主不同,
拒绝承认国债这一非常重要的例外,中国18世纪的营商环境可能与
英国没有很大的不同。合伙盛行,金融家寻找投资机会,
商人结成网络,银行家以土地和商业(而不是工业)作为投资目标,
意味着各种类别的所有权的票据有买有卖。然而,到19世纪中叶,
中国所欠缺的,
就是西方政府和法律制度所积累的有关合股公司运作的经验。
可以说,假如中国没有工业化,这一差别不会马上转变为经济实力。
虽然西方控制着新兴公司的工业巨头,
很快就富裕得能够靠自己的力量为许多好的公司筹措资金,但是,
到了19世纪末,有些工业(特别是运输业)的投资要求,
已经超出了个人的投资能力。私人资本需求增加的同时,
国家也需要大规模增加税收。资本市场的发展回应了这些要求。
商业工具(Commercial instruments)被创造出来以减轻投资风险,
法人公司的责任受到界定,与此同时,作为对征税权利的回报,
国家增强了作为持股人和债权人利益警卫者的角色。因此,当“公司
”在中国出现的时候,它也是在相似的背景下被接受的,[page]
这是不足为奇的。
中国公司的历史开始于历史学家所谓的“洋务运动”时期,从186
0年代末延续至约1895年,
即从太平天国结束至甲午战争中中国被日本打败[5]。
该运动开始于以实用主义来赶超西方的希望,所以提倡“中学为体,
西学为用”。该运动结束于失败和受挫的感觉,
这种感觉在导致新的立法和政治架构的改革过程中达到顶点。
公司法的制定也包括在这一过程当中。1860和1870年代,
在中国引进法人公司的机会在两个不相连的背景下出现过。
多次有人向官僚提出允许设立公司的建议,但都没有结果;
而西方商人按照西方法律以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集资,
却极其成功。
第一篇向中国官府提出的有关成立公司的建议,是容闳在1867或
1868年写的,容阁是在美国受过教育的广东人。
这个有关船运业的建议使用了“公司”一词,建议集资?4 000?股,每股100两。看来股票的面值相当小。所以,
即使持股者可能集中于少数人,但还是可以说,
股票所有的较广泛的公开性已被构筑于公司的结构之中。
公司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在持股者中选举产生,
每股有一票的权利。每年股东举行一次全体大会,
会上执行董事报告上一年的财政状况,并提交簿册以供审查。
全体大会后五天之内根据利润按股分红。[6]
建议被当时中国实际上的外交部总理衙门批复,
总理衙门接受了这一建议,条件是轮船的所有者必须是中国国民。
然而,时值太平天国以后,这一建议若要付诸实施,
还需要总督和巡抚的支持。
总理衙门和收到这份建议的两江总督曾国藩,
还对含有外国意味的东西存有戒心。曾国藩无疑是1860年代中国
最有权势的人,他推动改革,正关注建设兵工厂、
动乱之后长江下游的经济恢复和运输漕粮到
北京等问题。
他是中国使用轮船的先导者,为了军事需要而采用轮船。
他也支持商人的活动,不是指轮船航运,
而是在太平天国以后设立了食盐贸易的“招商处”[7]。
考虑到他对轮船公司运作的“官督商办”模式的支持,
这些事情同时发生不能说完全是偶然的。在他死后,
其部属和继任者、直隶总督李鸿章使轮船公司得以营运。
后来的计划采用了“官督商办”原则下漕粮运输的“招商处”的方式
,表示有关企业倡办者对官方的想法有体察入微的了解。从“轮船招
商局”的名称可以发现,这是懂得如何让政府觉得可以接受,
而商人又还能够忍受的安排。得到皇帝许可组织公司的官员,
在这里是总督李鸿章,他有委任董事之权;
被委任者与作为主要股东的大商人一起管理公司。[8]
轮船招商局1872年建立,核定资本1 000 000两,1882年增加到2 000 000两。它与外国轮船公司竞争,
但作为朝廷批准的唯一中国人所有的船公司,又得到李鸿章的庇护,
轮船招商局拥有明显的优势。除了保证有漕粮运输的生意外,
它还得到政府的贷款,比较容易得到兴建码头所需要的房地产,
这些房地产几十年间明显增值,
而且招商局船只承运的货品免征厘金。
起初中国商人不愿投资该公司,
可能更多地是由于对不熟悉事物谨慎的感觉,
而非评估公司商务潜质的结果。根据费维凯的研究,大约在1880[page]
年,
中国商人群体从抗拒投资轮船招商局转变为对该公司的股票有明显的
需求。
虽然他认为轮船招商局的股票基本上通过董事的私人网络而被持有,
但刘广京和其它学者指出,到了1880年代,
上海市场盛行投机的恰恰就是官督商办企业(如轮船招商局)
的股票。继轮船招商局以后,在上海大量集资的大企业,
包括开平煤矿和命运乖蹇的上海纺纱厂。[9]
1870年代和1880年代初期投机热潮的扩展,
也是国际经济的趋势使然。
或许有人以为这是经济帝国主义的一种表现,不过,
这个词汇搅乱了把中国企业家的积极性置于历史叙述中心的关注。
在国家尚未宣布放弃插手前途看好的近代工业机会之情况下,
他们热切寻求投资机会的倾向,已经引起了矛盾。在1870年代的通商口岸,中国商人对追寻利润的兴趣,
与其西方同行相得益彰。
人们普遍知道中国商人投资西方人企业的情况:
西方人开设的航运公司中70%有中国商人的资金,
买办在西方商人与中国人打交道的过程中至关紧要,
这类人物变得举足轻重,他们不只是进货人或推销主任(marke
ting executive),也是融资的中介者(financial broker),有时就是财务主任(financial controller)[10]。几乎没有疑问,
大量的投资是通过私人渠道所建立的信用进行的,
亦没有人会因为公司有没有注册而对它生疑。看来1877年被轮船
招商局以220万两的价格收购的美商旗昌轮船公司的情况就是如此
[11]。据说,整个1860年代和1870年代,
香港和上海的中国商人干得非常出色,1870年代的金融状况突然
好转,就是得到他们的资金的支持,
他们的资本可与其西方同行媲美。
或许有人以为公司制度对中国社会的风气无足轻重。对1860年代
来说,这种想法还是有道理的,但它忽视了1870年代商业活动的
一系列变化。首先,到1870年代,
在中国沿海已能进行公司注册。随着英国公司立法的变化,1865
年香港通过了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12]。其次,
公司的发起者很快就明白,
在法律上有没有注册是个很有影响性的问题。1860年代和187
0年代建立的许多公司,都是办理船运、保险和银行业务的,
对他们来说,有限责任的保护具有内在的吸引力[13]。
尽管方案在立法局宣读时,商人群体的重要成员表示反对,
但法律通过后,
正好应用于在香港最有影响的西方商人成立的汇丰银行[14]。
第三,在中国沿海招股的西方公司得以在报纸上大作宣传。
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s)或香港法庭审判的新闻报道,
股东周年会议和特别会议的记录,正为在通商口岸形成的法律文化(
legal culture)提供了原材料。第四,持股也变得更为广泛。进入
1870年代以后,确实有许多股金是通过私人的联系筹措而来的,
但不是所有事情都必定要经过中间人之手。
上海机器织布局会办经元善在上海的报纸上为其工厂的创办计划大作
广告,筹集所需的资本[15]。中国历史学家张国辉简洁的概述了
1870年代到1880年代的发展:“近代企业的资本集掖只是到
了八十年代以后才开始突破商帮亲友的狭隘范围,
扩大到以全国主要商业城市的商人作为争取对象”[16]。尽管1
883年上海股票市场崩溃,对合股公司提出了警告,1890年中
国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仍在上海开张。[17] [page]
然而,1870年代至1880年代投资方式的转变很容易被夸大。
对公司股份的投资只可能吸收中国可利用资本的极小的一部分。
而且,
新的官办企业和合股公司仍未赢得足以使新的企业家敢于将其大部分
财富变成公司股票的信任。传统市场的机会十分丰富,
投资者亦需要分摊风险。一直都很成功的买办徐润,到1883年破
产的时候,在上海拥有8家当铺和价值超过200万两的房地产,
此外还有127.5万两的股票[18]。进入1890年代以后,
还在轮船招商局总办任上的盛宣怀,一直在积累财富,
除了轮船招商局的股票外,还拥有房地产,
他还通过妻子在米粮市场上投机[19]。
被传统束缚的态度并未为所持有近代公司的股票所取代。相反的,
股份持有正被吸收进中国的生意传统之中。完全撇开裙带关系不谈,
主要持股人直接管理公司分号的做法,就被嵌入了股份的结构之中。
轮船招商局规定主要持股人应被任命为分局经理,
开平煤矿的主要持股者可指派自己的监工[20]。
公共持股并未象西方一样,带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也没有减轻家庭在所有权中的影响。
结果,股份市场的演变出现了矛盾的趋势。
在政府官员认识到市场在筹集更多所需资金方面的潜力的同时,
市场也获得了力量,因为只要商业机构(institutions of business)在中国的司法权之外作了注册,
它就取得了从专横的政府决定下获得活动自由的形式。1870年代
末和1880年代,
这两个矛盾的趋势在投资制造业的问题上出现了危机:根据条约,
西方人取得在中国经商的权利,但无权从事制造业。
开始于广东省的缫丝业逃避了官方的管制,
部分原因是由于其规模小,另一部分原因在于,
总的说来缫丝业多归中国人所有。
生产棉纱的纺纱厂要求更大的投资规模,
就成了测试中国官僚是否允许市场按自己路向发展的案例,
棉纱在中国市场上确有销路。看来最早是1878年由中国商人提议
的,但从一开始,西方商人就对推销西方的纺纱机很感兴趣。
怡和洋行参与规划了得到总督李鸿章批准的纺纱厂。1882年在上
海筹集的资本超过了批准的资本额,同时,根据李鸿章的请求,
朝廷授予它连续10年的机器纺纱的垄断权。然而,
紧接着集资成功的是上海股市的崩溃,在这一过程中,
负责筹集这么多资金的郑观应,是用股票,而不是用现款,
筹募预定金的1/3,又把另外1/3的预定金借贷出去为自己牟利
。由于急需运转的资金,1887年发行了新股,
又按照一定的折合比例换购旧股。其它丑闻接踵而至,1893年纺
纱厂终于在一场火灾中化为灰烬,纺纱厂计划化整为零。[21]
由此可见,政府控制合股公司并非主要问题。在1880年代,
与他们公开的意见正好相反,
商人并不反对从资本市场上集资以壮大中国的工商业企业,
尤其是迅速发展军工联合企业。总督李鸿章的势力范围包括兵工厂,
一家船运公司,开平和其它矿山,中国的电报,
以及对棉纺业的垄断。随着中国建设铁路的新闻,
第二个军事工业王国在总督张之洞的督导下也初具规模,
包括大冶铁矿、
萍乡煤矿和汉阳钢铁厂,
他们结合起来准备制造中国的铁轨。如果不是订错了机器,
肯定也把铁轨生产出来了[22]。张之洞还有别的革新,
如建设造币厂,结果使中国铜币贬值[23]。[page]
我们见到许多官员干预官办公司运作的记载,
这些记载反映了商人要求经营自主。然而,
他们遗下的文献却缺乏讨论相应需要的会计和审计管理(accou
nting and audit control)的记载。从一些管理者的业绩看,
有经营自主权而无向股东负责的制度,
他们的经营方式与私营企业没有大的分别。
历史学家还经常提到甲午战争后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
以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这部分是中日《马关条约》的结果,
根据最惠国条款,《马关条约》的条文自然适用于所有条约国家。
对中国的工业化建设产生冲击的条款,
授予外国人在中国建设工厂的权利,消除了官员维持垄断的理由。
另一部分原因是政治性的。战败也导致李鸿章地位下降,
随着其势力范围的重组,袁世凯成了军事领域的显赫人物,
而盛宣怀则在经济方面举足轻重。巧合的是,
战后张之洞担任了短时间的两江总督,他立即对通州(今南通县)
的发展感兴趣,指派张謇发展起以大生纱厂为中心的地方企业,
从而使通州成为民国时期的商业中心。
条约也带来中国铁路的优先发展,1880年代开始,
官僚圈子内外就有许多有关保证投资资金需求的讨论。除此之外,《
马关条约》的签订导致了“瓜分利权”(Scramble for Concessions),义和团运动之后签订了《北京条约》,
该条约不但对清政府造成过份的债务负担,
而且使清政府接受了西方人改革中国商业法律的要求。没有疑问,
战败的整体心理影响本身造成了危机的感觉,
从而使清政府接受改革。在清末新政的改革声中,科举考试被废除,
商会得到鼓励,刑法典变得近代化,连宪法也可以预期,
整个法律架构被彻底检讨。
这些变化对商业组织的冲击是,李鸿章式的财务架构(financ
ial hierarchy)被分拆后下放为私人企业,
家庭商号成功地发展为近代企业,地方性发展也开始了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