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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6 18:39:44 人浏览

导读:

合伙企业登记指南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2006年01月22日来源: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

  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06年01月22日 来源:

  设立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变更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的会议决议: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合伙人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page]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年度检验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一)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合伙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

  (二)年检提交文件: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商执照正、副本等文件。分支机构年检,应持合伙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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