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买车 自己掏钱车主却是他人
导读:
被告邀原告合伙买车,但自己却不按规定出资,并且还虚报车的价格,最终,感觉受骗的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资购车协议,并判决所购车辆归自己所有。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初,被告的女婿找到原告,提出要与原告各出资40万元作为首付款,合伙购买汽车泵车,原告同意并按照约定支付了40万元。后被告女婿与某公司联系并以260万元的价格购得了汽车泵车一辆。200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资购买汽车泵协议》,约定原被告各出资40万元,银行按揭220万元,购置一台汽车泵,双方各投资一半,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实际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合同签订后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一直由原告经营管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购车首付款40万元,也未参与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签订协议时虚构车辆价格及自己出资40万元的事实,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车协议,为欺诈行为,原告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应予支持。诉争车辆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是原告个人出资购买,因此,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撤销后,应当归原告所有。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所购车辆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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