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法律知识> 海商法>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规定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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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无票、越级、超程乘船的责任
    旅客无票、越级、超程乘船的责任

    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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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索赔通知
    旅客索赔通知

    海商法第119条对索赔通知提交的时效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 1.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1)自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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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无效条款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无效条款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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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免责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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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旅客伤亡的处理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旅客伤亡的处理

    对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而言,首先应当适用《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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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承运人在承运期间造成旅客行李损失,承运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承运人在承运期间造成旅客行李损失,承运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条文要旨]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案例】 王某等20名旅客诉上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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