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仲裁 > 国际仲裁规则 > 商事规则 > 国际商事仲裁如何审理

国际商事仲裁如何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6:22:2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后,仲裁机构就会按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做出裁决。在受理案件之后,将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然后进行审理。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核心内容: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后,仲裁机构就会按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做出裁决。在受理案件之后,将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然后进行审理。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审理程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开庭审理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一般应当开庭进行。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则由仲裁庭决定。而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30天期限的限制。

  2.审理地点

  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进行审理,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进行审理,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

  3.不公开审理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进行,但要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仲裁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4.证据和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动不受其影响。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公民。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专家报告或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或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或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5.缺席审理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6.辩论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最后的意见。[page]

  7.庭审记录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庭审笔录或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8.和解与调解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9.异议的提出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对此不遵守情况不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