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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6:59:4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2002]3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我行决定,自即日起,各商业银行可以与台湾岛内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并处理相应的业务。建立直接业务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2]3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我行决定,自即日起,各商业银行可以与台湾岛内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并处理相应的业务。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内容为:签定代理协议;签署授信函及押汇契约;交换印鉴或电报密押;确定有关手续费和相互间信息交流方式等。业务范围包括:互开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及相互代理托收、汇款等业务。现就开展业务过程中需遵循的原则通知如下:
  一、比照《两岸直接通商原则》中有关两岸经贸交流视为“中国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关系”的规定,两岸直接通汇的结算参照国际间通行的办法进行。在两岸金融监管机构就贸易结算达成协议之前,两岸直接通汇结算采用自由兑换货币。

  二、两岸直接通汇中所涉外汇管理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直接通汇后,两岸商业银行在业务往来中发生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据双方在协议中达成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四、各行每年年底须将对台通汇业务的情况,包括与岛内银行发生业务的银行名单、业务种类及数额等一并报我行。

  五、各行在与台湾岛内银行的合作中若发现问题,须及时向我行报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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