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是否应确立国家赔偿责任
导读:
核心内容:我们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但是这个带来的后果,是否有人可以给民众一个说法呢?主要能够如何一个赔偿环境呢?是否也是国家赔偿的一个范围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10多年前就曾因污染严重而曝光的淮河支流沙颍河最近再度见诸媒体,理由同样是污染,目前它已经成为了一条“致癌河”。10多年间已有数百人因饮用高污染、富含致癌物的水而死亡。不过,其中最触动我的是当地村民无奈又无望的话:“谁得病谁家就败”“人活得都没有希望了”。
显然,饱受环境污染的最底层公民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既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制度的庇护,又无法获得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有效救济。
“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法理。然而现实中,通过法律途径获取民事救济不蒂于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环境受害者往往是“赔了健康又折金”。因此,为真正地体现以人为本,除了加强民事救济一途之外,笔者认为还非常有必要确立社会救济途径,比如国家赔偿机制。
确立国家赔偿机制就是要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置于最高地位,之所以如此建议恰是由我国环境治理的现实尴尬牵动的。在我国发生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后,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对污染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然而由于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联,行政处罚的力度往往不足。话又说回来,即使执行力度到位,行政处罚的款项也都进了国库,受害者并没有得到赔偿。
国家之所以某种程度上要承担赔偿责任,除了基于人文关怀的考虑之外,从法理和实践上来说,这种责任也并不能归之于道义而应是一种切实的法律担当,绝非“国家无责任”。
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一样,公民同样享有免于生命健康受威胁或受损害的环境权。我们当然可以认为,环境资源是一种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国家不过是这种公共资源的委托管理人,必须对全体公民负责。如果滥用或不恰当履行公民的委托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实践中,环境损害的发生往往源于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比如限期治理变无期,该关闭一直关不掉。沙颍河水污染致癌二度曝光后,河南省副省长张大卫曾愤怒地质问“这样的污染和直接杀人有什么区别!”但真的现实依然残酷:年底前全省要关闭的150家重点企业目前只关闭了32家。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怠于职责给公民带来损害,从法理上来说,就无从免于责罚和赔偿责任。[page]
不过,国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完全依靠财政负担,否则就等于将污染者的损害责任转嫁给了纳税人。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征收的排污费,资源补偿费等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发生污染事故后,由该基金先行赔付,然后向污染企业追偿。或者,在没有建立损害赔偿基金的情况下,可以由地方政府先行赔付,然后再由政府向污染企业追偿。无论哪种方式,其目的都是一样的:保护弱势群体,将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置于首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制度办事,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痛苦,下面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
当患者出现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就会与患者会达成协议,之后便会进行赔偿。但是如何确定是否是因为医疗过错而引起的医疗损害呢?一、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与具体案件的
核心内容:我们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但是这个带来的后果,是否有人可以给民众一个说法呢?主要能够如何一个赔偿环境呢?是否也是国家赔偿的一个范围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
打架斗殴,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行政拘留和罚款等。有的人年轻气盛,一丁点小事就大打出手,不仅伤了和气,造成人身损害,还需要赔偿,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包括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错判误判可以国家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赔偿。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区别在于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以及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
拘役错误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