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论文 > 警察醉酒杀人赔偿责任国家负?

警察醉酒杀人赔偿责任国家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22:40:2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的,但是如果警察这类公务人员是在喝醉酒的情况下杀人,那么应该如何界定这...

  核心内容: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的,但是如果警察这类公务人员是在喝醉酒的情况下杀人,那么应该如何界定这个赔偿的事项问题?国家需要承担责任吗?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广西平南警察胡某酒后持枪杀人案持续引发关注。据报道,事发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问题,初步方案是政府先行代赔70余万元。起初,家属未同意,11月8日,家属表示已接受70万元赔偿。针对政府代赔问题,有人认为,政府赔偿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否则即是“滥用纳税人钱”。政府赔偿不能免除醉酒警察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什么是国家赔偿?胡某醉酒杀人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属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政府是否应该先行对受害人代赔?

  国家赔偿的界定

  问题:什么是国家赔偿?胡某醉酒杀人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属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律师: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侵害人身权的情形是指: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判断胡某醉酒杀人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判断胡某是否因行使职权从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如果不是,则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之前的案例中,法院就以公务人员造成损害是否源于执行公务,作出过相应裁定。如2009年,云南蒙自公安民警吉忠春醉酒后驾车与人发生碰撞,争执过程中该警察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开三枪,造成一人当场死亡。法院就判定蒙自县公安局不需代被告人吉忠春赔偿。

  就本次事件而言,据相关报道,该案的发生是由于胡某晚上与朋友出去饮酒,酒后到食品店因买不到奶茶而耍酒疯,进而滥杀无辜。可以说,胡某的行为和行使职权根本完全无关。胡某醉酒杀人行为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依法不应当由国家进行赔偿。

  政府先行代赔是否合理合法

  问题:平南政府替胡某先行代赔是否合理合法?政府代赔能否免除胡某的个人赔偿责任?

  律师:在本案中,因胡某杀人、伤人行为与执行公务无关,当地政府无需为胡某非行使职权时的错误埋单,因此政府部门无需作为赔偿主体。

  但在事发后,基本事实已初步确定的情况下,出于对受害人救助和安抚的考虑,同时考虑到依照法律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间太长,当地政府积极主动地愿意出面,代犯罪嫌疑人先行赔付,体现了当地政府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重视,也体现了当地政府对善后工作的重视和对善后处理的积极态度,无论从情理角度还是法律角度,当地政府的行为当无可厚非。

  而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当地政府的赔偿只是先行代犯罪嫌疑人赔付,而非政府直接赔偿,即所谓的国家赔偿。政府代赔并不能免除犯罪嫌疑人胡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代犯罪嫌疑人支付的赔偿多少,即政府将来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追偿的具体数额。当地政府在支付相关赔偿后,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追偿工作,避免滥用纳税人的钱。

  当然,为避免群众质疑,当地政府应当向群众公开代赔方案,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取得受害者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同时,当地政府先行代赔不能免除胡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两码事,不能混淆。有媒体总结道,先赔款平息事端,再谈如何追责改善,已经成为部分地方政府几乎条件反射似的解决方式。但是在赔款平息事端后,后续能否还有追责改善就得打个问号了。因为舆论风潮很快会过去,受害者家属为了拿到钱也很难持续追究。

  因此,当地政府要切实防止其代赔行为脱离法律和道义含义,变质为维稳的手段,从而导致胡某追责被淡化甚至不被追责。

  当地政府不是本案赔偿主体[page]

  但需承担管理方面法律责任

  问题:胡某所在的公安局对此事件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律师:当地政府无需为胡某非行使职权的杀人行为埋单,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在本案中,公安部门对枪支的管理不善、对警员的管理不力,都是造成惨案的间接原因,政府部门理应为管理上的责任作出对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依据我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部的“五条禁令”等规定,公安机关对枪支应统一管理,若不是在因执行公务必须持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枪支,不得允许任何人私自佩带或擅自处理枪支。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必须”用枪时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等规定。

  而根据新闻报道,胡某醉酒杀人案件中,胡某在饮酒至事故发生时均一直携带着枪支,其不但携带枪支出入饭店,而且还携带枪支饮酒,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的“五条禁令”,胡某所属公安机关非但对胡某配枪没有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和过失,同时对胡某本人亦教育、管理不力。胡某所属公安机关理应对胡某的伤害事故承担管理不到位的法律责任。在上述云南蒙自案例中,法院就将蒙自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家属赔偿的55万元,认定为“公安局在枪支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产生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定赔偿责任”。

  在依法追究胡某所属公安机关管理不当法律责任的同时,依据《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规定,还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平南县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以儆效尤,防止类似胡某醉酒杀人案件的再次发生,影响人民对全国公安机关甚至是人民政府的信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