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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请人喝酒出事后还要负责民事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02:01:19 人浏览

导读:

冤不冤?请人喝酒出事后还要负责民事赔偿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汤某和史某是多年的好友,两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2007年底的一天晚上,汤某骑着摩托车来到史某的单位办事。完事后,史某拿着一瓶白酒和汤某来到一家小饭馆吃饭。因为单位没有食堂,史某的女同事
冤不冤?请人喝酒出事后还要负责民事赔偿


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汤某和史某是多年的好友,两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2007年底的一天晚上,汤某骑着摩托车来到史某的单位办事。完事后,史某拿着一瓶白酒和汤某来到一家小饭馆吃饭。因为单位没有食堂,史某的女同事张某也来到这个饭馆吃工作餐,和他们坐在了一桌。因为史某和单位的人经常来这家饭馆吃工作餐,所以饭馆老板和史某、张某都很熟。菜炒好后,尽管饭馆老板不认识汤某,见有史某、张某在场,也过来喝了几杯。饭罢,汤某露出了几分醉意。
看看天色已晚,汤某又喝多了酒,怕他骑摩托车出事,史某就在单位给汤某安排了住处,想让他住在单位里。可是,汤某执意要回家,并且说他没喝多,骑上摩托车就向自家方向驶去。深夜史某突然接到汤某家里人打来的电话,说汤某出事了。原来,汤某骑上摩托车快到家时,头一沉,手一软,从摩托车上摔了下来,头部首先着地。之后,他被家人发现,他的家人又打电话告诉了史某。到医院后,史某垫付了300元押金。经过诊断,汤某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和脑出血等症状。随后,经过8天的治疗,汤某不幸死亡,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
成了被告大呼冤枉
下葬了汤某后,汤某的一双儿女和70多岁的老母亲把史某、张某和饭馆老板告上了法庭。他们说,汤某和史某是多年的好友,两人和张某、饭馆老板喝酒后,明知道汤某喝多了酒,却没有尽到劝阻、通知家属或者把汤某安全送回家的义务,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史某等3人的行为和汤某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史某等3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请求判史某等3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伙食补助及营养费、护理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6175.69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史某感到很冤枉,张某和饭馆老板也认为,他们和汤某不熟识,仅仅坐在一个桌上吃了一顿饭,就要他们负责,很是没道理。


未尽安全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史某、张某、饭馆老板对汤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死者汤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使自己摔倒导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张某、饭馆老板与汤某一起吃饭、喝酒,3人对汤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存在的危险应当预见,应该积极阻止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送其回家,但是他们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因为被告3人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事实的发生,3人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该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故3被告应赔偿原告方276175.69元×20%为55235.10元,由史某、张某、饭馆老板3人平均赔偿,每人各赔偿18411.7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130条、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7条第3款、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史某、张某、饭馆老板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自赔偿3原告相关损失费18411.70元;3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3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page]
一审法院判决后,史某等3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案发回玉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今年7月12日,经过玉泉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由史某一人自愿给付3原告29000元,3原告不再追究张某和饭馆老板的责任。
点评:近年来,因朋友聚餐,导致酒后猝死、酒后驾车引发的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原本大家在一起把酒言欢,只因饮酒无度酿成惨案,最后朋友也做不成。通过此案例,警醒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言行举止都要把握尺度,因为法就在每个人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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