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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公证文书的执行依据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3 12:51:34 人浏览

导读:

相信大家对公证这词并不陌生,公证顾名思义就是由公证部门对申请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与公证书的一种证明。那么大家知道公证文书有哪些类别吗?债权公证文书的执行依据是什么吗?没有关系,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解答以上的困惑,欢迎阅读。

  相信大家对公证这词并不陌生,公证顾名思义就是由公证部门对申请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与公证书的一种证明。那么大家知道公证文书有哪些类别吗?债权公证文书的执行依据是什么吗?没有关系,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解答以上的困惑,欢迎阅读。

  一、债权公证文书的执行依据是什么

  2013年章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吴某借款一百万元,约定了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五,借款期限为二年。并将借款协议进行公证,后章某未如期还款,吴某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上述公证文书的执行证书,公证处按照其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吴某依据经过公证的借款协议与执行证书直接申请法院立案执行。

  【分歧】

  法院收到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约定的债务利息已经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执行,产生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作为法院立案执行的依据。因为,第一,此公证债权文书已经符合了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条件:有给付条件并且已经载明在无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第二,公证债权文书中超过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不予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作为法院立案执行的依据。因为,第一,作为法院立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有严格的审查条件,不能有丝毫的瑕疵,生效法律文书只有对错之分,不存在瑕疵。第二,如果法院立案执行就是对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认可,也就是对公证债权文书过高利息的肯定,这显然是违背法律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不能做为执行依据,法院应该裁定不予执行。

  首先,法院执行案件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不允许有错误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立案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等。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不允许有错误的,如果确实有错误,也会通过相应的程序去纠正。

  其次,法院执行不解决实体纠纷。民事执行就是国家有权机关强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的债务人完成义务的活动和制度。执行具有不同于审判的行政性,民事审判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的工作就是依法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行动。执行工作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对于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不能进行内容的修正。

  最后,借助公证债权文书这一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高息借贷之非法目的,是一种规避法律的非法行为。如果在法院的执行中,对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进行支持,就变成了法院支持高息借贷。

  二、公证文书的类别

  (1)公证书

  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公证的效力和作用集中体现在公证书中,根据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2)公证决定书

  公证决定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解决某些公证程序事项而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根据规定,公证活动中的决定主要有: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回避决定、终止公证决定、拒绝公证决定、撤销公证书决定等。

  (3)公证通知书

  公证活动中的通知是公证机构向当事人通告公证决定或其他公证程序事宜的行为。通知分为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公告通知三种。口头通知用于解决一些简单的公证程序性事宜,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书面通知是用于解决法定的或重要的公证程序问题的书面文件。公告通知是在无法进行口头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而以公告形式发出的通知,主要用于提存等特殊的公证活动中。

  三、对公证文书有争议应该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仅对公证机构监督、指导,而非其上级机构,不对公证机构的行为负责,不应成为该案的被告。那么公证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该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此可以看出,公证机构有其执业证书,是证明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非代表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行政执法权力,不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只是一种证明性质的活动,不对当事人之间作出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其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证文书有争议”处理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更正或撤销,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债权公证文书的执行依据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从中我们也可以学习到法院执行案件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不允许有错误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立案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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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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