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了却老人心愿
导读:
日前,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接待处就来了一名王女士,心神不宁,一脸的焦虑。公证员见状,赶紧上前询问有什么需要帮助的。王女士开口就问,听说房产继承需要所有子女都同意,是不是真的。公证员给她倒了一杯水,叫她不要急,将详细情况讲一讲。
王女士定下神来,开始讲述她的情况。原来王女士今年56岁了,有6个兄弟姐妹,在家排行老二。她的父亲、母亲一直是王女士照顾的,已近二十年了。“从90年左右开始,我就一人独自照顾他们了”王女士称。她的父亲于二○○八年七月去逝。现在,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她一个人的身上。“有些兄弟姐妹既不出力也不出钱。”王女士埋怨道。她认为,母亲“百年”以后,老人生前没有尽孝心的其他子女,是应当没资格分父亲和母亲的房产的。然而社区热心人却告诉她,情况不是这样的。她有点着急了,就赶忙来公证处问问。
公证员了解到其父亲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于是告诉她:继承房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根据遗嘱的处理。如果也没有遗嘱,则应根据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儿女也同样具有继承权,除非有证据表明其遗弃老人或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否则,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所以王女士这种情况下,其兄弟姐妹一般还是有继承权的。王女士有点不甘心:“但我的兄弟姐妹们没有尽一点点赡养义务呀,并且我的父亲母亲也表示过将房产给我的想法”。公证员告诉她,如果老人有将房产留给她的想法,就应当用公证遗嘱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既可满足老人愿望,也可避免了兄弟姐妹们之间继承方面的纠纷,将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也会很方便。因为王女士的父亲已去逝,房产中属于其父亲的份额已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当然,在分配遗产时,王女士可以提出因自已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房产中属于母亲的份额,如果母亲愿意留给王女士继承,可以让母亲订立遗嘱。
事后,王女士回家询问母亲的想法,母亲很愿意对房产作一个安排,但行动不便,不方便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在了解到此情况后,钟山公证处专门派二名公证员上门帮这位母亲办理公证,在要求王女士回避的情况下全面了解了老人的想法,并对全过程进行了摄像,了却老人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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