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中国投资融资租赁业若干法律问题
导读:
美籍华人蒋孝谦先生在美国从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他看到中国的租赁业(含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在GDP的份额只占万分之三,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于是拟将其公司的业务转向中国。
他想了解在中国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有何法律规定,下面予以解答。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进行以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将该租赁物件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一种经营方式。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是由两个合同共同组成一个交易,即: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互为联系,互为前提。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在两个合同中交叉体现的。在购买合同中,出租人有向供应商支付购买租赁物货款的义务,而承租人行使买方对所购租赁物的选择权,供应商的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负责;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使用权,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供应商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时,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直接交给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承租人有领受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租赁物在交付前,风险责任由供应商承担,租赁物交付以后,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风险责任。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保证租赁物的完好,对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租人负赔偿责任。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商务部于2005年出台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在华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做了如下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形式
外商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
●外商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财产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3、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外商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2、租赁业务;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投资租赁公司和投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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