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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如何进行企业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1 21:27:52 人浏览

导读:

对此,《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完成改制或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工商部门应准予登记,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但未登记为股份合作类型的,应按要求变更登记。实

  对此,《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完成改制或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工商部门应准予登记,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但未登记为股份合作类型的,应按要求变更登记。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正在对企业类型进行重新划分,逐步由过去的按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属性划分向按企业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转变。按照新的方法,企业被分为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形式。与此相应,企业登记也在向这方面改革,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发布了公司登记和合伙企业登记两个企业登记条例,随着独资企业法的出台,原来那种按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分类进行的企业登记将逐步为新的登记方法所取代,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就面临一个股份合作企业按什么类型登记的问题。

  显然“股份合作”从目前来看,不完全属于公司,难以按照公司登记规则进行登记,但它更不属于合伙或独资企业,也无法这类法规进行登记。如果按过去的“集体”企业性质登记又有违于我们改革的初衷。为此,对于这类企业的登记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抓紧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有人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股份合作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并设立一种专门的登记,但也有人认为这既没有必要,也在法理上也讲不通,而且给登记部门增加较大的工作量,加大立法成本,违背法经济学的原则。二是认为从登记上说,还是将股份合作企业归于公司类,并加注以股份合伙的特性为好,这样既简划企业类型,方便管理,也便于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规范。但这种意见也面临一个将股份合作制企业与普通股份制企业相混淆的问题。两种意见各有利弊,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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