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导读:
开办公司如果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提交虚假材料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开办人故意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其目的是骗取公司登记。例如:有的人在开办公司时,为了骗取公司登记,私刻其他公司的公章,在设立公司申请书中假盖其他公司的公章;还有的将验资报告进行嫁接,本来是对甲公司的验资报告却被嫁接到乙公司的头上,实际上乙公司并没有任何注册资本。对于这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由登记机关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 提供虚假材料开办公司的后果
2001年4月.长春赵氏两兄弟为了开办一个汽车零配件生产厂,自行刻制某公司的公章,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某专用汽车制造公司的分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4年10月,辽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专用汽车制造总公司送选诉状和开庭传票,诉状称,该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欠辽宁某公司人民币167万元。
专用汽车制造总公司声称自己没有开办下属分公司,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公司登记档案,发现档案中的上级公司栏目中公章为伪造,在调查开办公司注册时的验资报告时,发现验资报告也系伪造,是赵氏两兄弟把一个印刷制品有限公司的验责报告复印剪接后嫁接到自己开设的所谓专用汽车制造总公司的名下。并且,兄弟二人到工商局办理了登记注册。赵氏兄弟开办分公司一年内,又用假的土地使用权和工厂厂房骗得银行贷款2300万元。
某专用汽车制造总公司发现情况后,马上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控告,同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所谓的“分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赵氏两兄弟在公司注册时,提供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土地使用权证均是伪造,于是作出行政决定,吊销了某专用汽车制造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赵氏两兄弟因罪行败露而逃往国外。某专用汽车制造总公司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书和刑事案件立案证明提供给辽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班定中止审理。
通过案例说明,如果开办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吊销已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一是侦察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刑法来说,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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