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未通过的做法
导读:
导读:凡事涉及到破产财产的最终处理的事项,都应由破产清算组加以决定。所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准备和制定。破产清算组制定完破产分配方案,并不立即产生执行的效力,破产分配关系到侵权人的切身利益,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如果债权人对方案有异议,可以要求清算组予以更正或者重新制备。如果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过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该怎么办?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法院应依法进行裁定。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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