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信用无法衡量企业信用
导读:
核心内容:公司法的修订,废资本信用建资产信用的做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资本信用是以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来衡量公司信用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弊端在现实中已经逐渐显露,因为公司的信用远远不止注册的资本,而且也难以依赖于此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资本信用介绍
企业的注册资金指的是企业设立时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也包括非货币的出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并不等同于企业实力。有的企业注册资金雄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可能会耗费了其注册资金,账面净资产及流动资金很少,或是亏损。也有的企业在成立时注册资金很少,但由于经营得法,反而资金实力雄厚。因此,单纯用注册资金衡量企业的实力是不客观的,应该配合公司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其他可能提供的法律和财务资料综合考虑和评价。
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贯穿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三大原则,旗帜鲜明的体现了资本信用的明晰观念和要求。但是,近年来,公司法研究已经开始重新认识资本的作用并做出了论断。以资本来昭示信用被认为是对公司信用用不同程度上的歪曲,无论资产低于或高于资本,资本都已经不能准确地反映公司信用的真实情况。[page]
二、资本信用的弊端
1、法定资本制对资本最低数额的限制,不能适应不同企业的要求。对一些智力密集型的高科技企业,只需要简单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就足以开展经营活动,大量的资本只会导致多余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2、在资本信用之下,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制度也被完全扭曲变形,不得不屈从所谓债权人保护的要求,而完全忽略了对投资资源全面、充分的利用,牺牲了投资者自身的投资优势和公司的实际需要。
3、资本的经营功能被放在次要位置,投资资源的全面利用被忽略。股权、债权、劳务、信用出资被排斥在外。
4、过分放大注册资本制的信用担保作用,往往会忽视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监管责任。我国缺少股东退股机制,烦琐的减资程序并没有防止住股东抽逃资金。
5、法定资本制无法实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初衷。法定资本制事前规定的股东的义务是一种应然的义务,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现实中履行。实际上,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大量违法行为的出现,印证了作为投资获利的股东当然会以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因此这种事前的机制并没有起到原初的规范目的,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成为一种理论上的假设。
信用是对一个公司综合力量的评价。立法者无法通过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来创造一种普适性的信用评价模式,信用更多的是一种公司个人魅力的体现。对信用的评价需要公司立法更多的自治空间给公司及其股东来自我建造,需要疏通信息流通渠道使债权人更加方便的连接,需要更加完善的会计制度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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