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太合理
导读:
当前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太合理
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0%,只是高新技术成果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比例可以有所突破, 但第 24 条并未规定具体比例,而是授权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特别规定。
虽然,国家科技部和各个地方政府对技术资本化的有效实现途径和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南京市创造了“442”模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由技术持有人、所在企业和政府三方面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公司。
在新公司注册资本中,技术持有人出资占 40%,所在企业出资占 40%,政府出资本金 20%,股东按股分红。较好地解决了谁出资、谁负责、谁受益的这一利益激励机制问题。
但目前,不同企业仍然实行差别待遇,《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实行差别待遇,即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 35%,在股份公司则不行,这不利于重大科技成果通过股份公司予以产业化和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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