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浅析(下)
导读:
大幅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
1993年的《公司法》针对公司的不同类型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了区别性规定,而且最低资本额比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高。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50万元降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既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又考虑到交易安全、金融安全和其他行业经济安全,又对特定行业最低资本允许特别法,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规定比新《公司法》较高的公司最低资本,这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也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就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来看,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文化的不同,对最低资本额限制的宽严程度也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趋势是对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不断降低,甚至取消。具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
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低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德国有限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的股本至少需为5万德国马克。《德国股份法》第7条规定,股本的最低名义数额为10万德国马克(1999年1月1日起,由5万欧元取代)。《欧盟第二号公司法指定》第6条规定,成员国法律应当规定实际认购股本的最低数额,此种数额不得低于25000欧洲货币单位。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因实行授权资本制,因而对最低资本限额一般不做规定,如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立法。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原本没有公司最低资本额的限定,但是为了与欧共体的2号指令第六条相协调,修改了自己的公司法,增加了对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规定为50000英镑。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前,各州的法律普遍地规定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方可开业。但1969年美国《示范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受之影响,在今天,美国的大多数州已经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也有一些州仍保留法定最低资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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