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的提议程序
导读:
大家知道一间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是什么吗?其实这个机构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的机构。想必大家也不是很清楚这方面的知识吧,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股东会召开的提议程序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在有限公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公司称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原则上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一手包办。 2、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与主持。 4、监事(会)不召集与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1、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
2、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
3、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原则上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如需了解更多有关股东会召开的提议程序的内容,欢迎登录法律快车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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