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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开一般是由谁召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30 15:11:14 人浏览

导读:

一般大家在生活中是很少到一些关于公司的法律知识的,有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怀疑股东当中存在有人出资不实并提起诉讼的话,那么被告股东需要对其已经履行的股东出资义务进行举证,举证不出来的将承担不利后果。那一般股东会的召开是由谁召开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内容。

  一般大家在生活中是很少到一些关于公司的法律知识的,有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怀疑股东当中存在有人出资不实并提起诉讼的话,那么被告股东需要对其已经履行的股东出资义务进行举证,举证不出来的将承担不利后果。那一般股东会的召开是由谁召开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内容

  一、如何举证股东出资不实

  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二、股东出资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三、股东会的召开是由谁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 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以上的内容便是法律快车小编大家带来的有关股东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以及股东会的召开是由谁召开,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的公司法来对相关制度进行规定,同时,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情况下的股东大会对的召开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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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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