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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租赁业处于“幼稚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8 07:42:05 人浏览

导读:

租赁业在我国已走过20多年的风雨历程,如今依旧惨淡经营,深陷

  租赁业在我国已走过20多年的风雨历程,如今依旧惨淡经营,深陷“小、弱、散、乱”的困境。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3年,全球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和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中国的租赁额只有22亿美元。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现有三类由3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三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存在“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倾向。

  另外,税制不合理,税赋不公平。据了解,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却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出售回租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对这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有关政策目前尚无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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