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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2 18:13:01 人浏览

导读:

外国投资者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所谓的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资本。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

  外国投资者隐名投资法律风险

  所谓的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资本。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

  目前存在了众多外资之所以采用“人头公司”进行隐名投资,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考虑:

  1、规避国内投资准入法规

  虽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正在逐步放开市场准入的各种限制,然而,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规定了一定数量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外商为了进入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就采取了隐名投资的方式,以国内人士或企业作为显名股东,而自己实际承担企业的出资,甚至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日常事务。

  2、方便办理公司设立手续

  内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较为烦琐的手续,一些外商为了避开这些复杂的设立程序,较快地成立公司以便开展经营活动,最终选择了隐名投资方式。虽然自己实际出资,但以国内人士的名义设立内资企业。

  3、营造“本土化”

  为了便于生产经营,快速融入大陆的经济环境,以及增加消费者的认同度,一些外商在大陆投资除了考虑政策优惠、成本低廉、社会安定等因素外,还尤其重视“人缘”和“地缘”的因素,往往愿意以本地人持牌的方式,以内资企业的形式从事商业活动。

  4、其他原因

  诸如,外商缺乏对大陆法律制度的认识,自以为隐名投资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低估了采取隐名投资的风险;为了规避国内对外商生产经营方面的监管,如为了规避国内对出口加工企业产品进入内销市场的限制等;利用国家的某些优惠政策,如利用残疾人、下岗工人、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享有减免税费的优惠从事投资活动;忽视公司登记程序,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没有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从而形成了隐名投资;由于牵涉一些未结的诉讼或纠纷,为了避免影响新设公司的经营活动,选择建立“人头”公司;等等。

  隐名投资存在较大风险,这是不言而喻的。外商进行的隐名投资就如一颗定时炸弹,稍有不慎就会被引爆,从而导致投资的失败。

  整体而言,隐名投资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其一,内地法律确定股东身份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显名股东具有实际支配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投资者的投资失败。

  其二,由于目前法律缺乏对隐名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一些显名股东在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在利益的驱使下极易踢开“隐名投资者”,使隐名投资假戏真做,最后隐名投资者只能获得债权,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其三,由于隐名投资者一般对显名股东缺乏了解,可能遇到不讲信用的显名股东。这些显名股东会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采取将该企业财产全部抵押给债权人或其他手段,制造虚假债务,从而达到侵占隐名投资者资产的目的。

  其四,如果显名股东和隐名投资者都参与公司经营,那么双方在经营策略、企业管理、人员聘用等方面难免会出现一些无法协调的矛盾。这时由于只有显名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往往无法真正控制所投资的企业,导致实际出资者反而没有最终决定权。

  其五,有时显名股东和隐名投资者双方本身没有矛盾,但是由于显名股东负有其它债务而无法处理,其债权人要求以其挂名投资的企业股份清偿债务时,就会直接影响隐名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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