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的外汇监管
导读:
我国是对外汇进行管制的国家。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外币直接作为并购对价支付方式,其应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外币经过结汇后方可作为支付方式。我国对于外汇的管理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1996年我国进行了外汇制度改革,确立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实行管制”的现行外汇管理框架。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我国将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但为此并没有设定时间表。外资并购中的外汇审批,根据并购阶段的不同和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
1.外资并购前期资金进入的审批。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并购或并购相关的活动,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如收购类账户、费用类账户和保证类账户。这几类账户各用于不同的目的,如外国投资者打算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的,可以申请开设收购类账户,从而利用自有外汇资金收购该资产。对于这几类账户的开设,外管局通常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如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以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审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对价支付方式,可以是为外国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资金,也可以是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财产。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的,外管局在审核其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开具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此办理有关的境内划拨业务,企业凭此办理验资查询等手续。企业完成划拨手续后,到外管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3.以现汇作为支付手段的审批。对于外国投资者以其可兑换的自有现汇作为股权支付手段的,程序较为复杂。外方在外资并购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首先应将现汇汇入指定国内外汇银行,由该银行向股权出让方出具外汇到账通知,然后到外管局办理结汇申请,获核准后,银行予以结汇,最后是到外管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若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应分期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但除非经商务部门批准,外方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审批。外国投资者因并购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30天内首先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次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企业公章,然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资外汇登记证,企业获得外汇登记证后,方可凭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指定外汇银行开设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账户,主要用于外汇进出和外汇保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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