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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将成外商投资新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7 12:41:20 人浏览

导读:

记者从市外经贸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开始实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据了解,作为一种新型外资主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今后将成为慈溪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新方式,这类企业在申请设立、税金收缴、运行机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此举将有

  记者从市外经贸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开始实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据了解,作为一种新型外资主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今后将成为慈溪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新方式,这类企业在申请设立、税金收缴、运行机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此举将有利于更多的国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据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二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与长期存在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具有三方面优势:一是在申请设立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而是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外商出资数额没有最低限制并且不需要管理部门进行验资;二是在管理机制方面,由于合伙企业只是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具有更高的约束纪律,可以保持企业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及决策效率比较高等优点;三是在税收优惠方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税收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记者从市外经贸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开始实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据了解,作为一种新型外资主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今后将成为慈溪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新方式,这类企业在申请设立、税金收缴、运行机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此举将有利于更多的国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据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二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与长期存在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具有三方面优势:一是在申请设立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而是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外商出资数额没有最低限制并且不需要管理部门进行验资;二是在管理机制方面,由于合伙企业只是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具有更高的约束纪律,可以保持企业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及决策效率比较高等优点;三是在税收优惠方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税收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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