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融资 > 融资知识 > 企业融资并购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企业融资并购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4 10:34:00 人浏览

导读:

企业融资并购中的律师尽职调查融资并购作为一种资本运营方式,在我国企业的发展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尽量减小和避免融资并购风险,我们认为在融资并购开始前,对相应的目标公司进行基于财务和法律的尽职调查,即我们所称的“律师尽职调查”是企业融资并购

  企业融资并购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融资并购作为一种资本运营方式,在我国企业的发展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尽量减小和避免融资并购风险,我们认为在融资并购开始前,对相应的目标公司进行基于财务和法律的尽职调查,即我们所称的“律师尽职调查”是企业融资并购中必不可少的前置环节。

  一、律师尽职调查在融资并购之重要性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再加上融资并购方某方面的疏忽,在融资并购过程中往往会导致融资并购的失败从而产生种种不确定的纠纷,并给融资并购方带来损失。因此在融资并购开始前,由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基于财务和法律的尽职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一词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律师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在资本市场上,按照调查行为主体的不同,尽职调查一般可以分为律师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投资银行尽职调查等三种类别。

  二、律师尽职调查须遵循三原则

  1、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审慎原则。律师应当以审慎原则贯穿尽职调查全过程。对于通过被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以及相关人员所作出的口头陈述而发现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坚持审慎原则,是律师在尽职调查工作中控制自身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3、专业性原则。律师应当在整体调查工作中充分体现从法律角度的核查和判断。律师在调查中关注的重点始终是法律状况,判断的是法律风险,律师应当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调查目标公司成立情况包括成立的合同、章程,主要关注是否有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意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有关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

  2、主要资产和相应权利情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1)土地使用权证书;(2)建筑物产权证;(3)房地产租赁协议;(4)办公设备和生产设备清单、发票、保险单;(5)车辆清单、保险单等;(6)专利权证书;商标证书;(7)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8)商标、专利许可使用协议;(9)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

  律师应当审查核实以上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抵押和使用限制、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情况,查明卖方对资产是否享有完整权利,资产评估是否恰当,有无价值降低等风险。

  3、重大事项情况:包括重大合同,主要为(1)销售、生产、代理合同;(2)服务协议;(3)加工合同和补偿贸易合同;(4)融资租赁合同;(5)重要设备的买卖、保险合同;(6)生产供水、供电合同;(7)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企业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主要为企业目前及近年来涉及的诉讼、仲裁,以及所因环保、税收、劳动争议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公司股东、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涉诉案件。

  4、人员情况: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企业职工福利政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延伸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注册各类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标准板)

公司合同和公章的区别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