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措施都有哪些
导读:
我国为了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公司的相关权利都有所规定。公司权利遭到侵害后,也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商号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有重要的作用。那么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措施都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1、商号的保护范围。商号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号权的效力范围。规定商号必须登记的国家对商号的保护只限制在已登记注册的商号,在此范围内商号权人享有商号专用权并可对抗第三人。在我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都需登记,可见我国只对登记注册的商号予以保护。
2、商号侵权行为。所谓商号侵权行为是指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行为。构成商号侵权行为的要件如下:(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驰名商号除外。(2)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他人的商号。只有使用了他人的商号才能导致商号权被侵害。(3)行为人使用他人的商号导致其与他人的营业被误认。(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如何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呢?一般而言对不正当竞争目的的确认可以根据侵权人开始使用该商号的时期、使用地区、使用方式及公众是否对两者的营业产业误认或混淆来证明。如果他人在同一地区,在同一种营业上使用同一商号,则推定该他人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由该他人负举证责任,只要他不能证明自己使用该商号无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就必须停止使用该商号。
3、关于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一起保护的方法,如日本。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一致的地方,但两者互为补充。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宋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4、关于驰名商号的保护。驰名商号是在一定地区内享有较高声誉并在交易上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号。驰名商号经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如许多者字号。驰名商号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往往凝聚着经营者多年的心血,具有较大的潜在的价值,所以更易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不仅仅局限于同一地区的同一种营业。而且现在的企业一般都进行多种经营,冒用异种营业的有名商号的情况并非少见。如同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一样,对驰名商号也应予以扩大保护,以防他人利用驰名商号“白坐车”(free ride)从而引起驰名商号的吸引力“淡化”。对驰名商号的保护,不能只局限于同一地区的同一种营业,而应予以扩大保护。其保护的范围可以超越这一地区,并且在这一地区的异种营业也不能使用该驰名商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到那些驰名商号。
5、加强对我国商号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体系,关于商号的保护主要反映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之中。所以要考察我国对商号的保护就必须考察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我们从中来研究一下我国对商号保护的情况。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商号取得的法定方式。当前商号的取得是基于商号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企业名称的取得而取得。企业名称一旦核定,即取得了专用权,同时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在申请的行政区划和特定的行业中也取得了专用权,也就视为商号获得了登记 而商号经登记后就产生商号的专用权。即商号权。
生活中很多会将商号和商标进行混淆,尽管二者都有一定的相同点,但还是不能将商标和商号划上等号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措施都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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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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