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怎样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导读: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从我国农村经济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80年代初中期,一些在解决温饱后的农村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开始起步,需要一定的资金积累。对于乡镇企业这类点大面广的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囿于所有制性质的差别,国家不可能直接进行投资,乡村集体经济的家底很薄也不敷需求,客观上需要农民集资入股。然而在当时,第一,由于左倾思潮的余悸,股份制、个人持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还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和“尾巴”而不为人们所接受;第二,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当时的乡镇企业也不可能实行比较正轨的股份制,因而一种由农民集资入股,并参与企业生产劳动和经营管理的经营方式便应运而生,其目的首先是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不足;同时,由于农民集资,企业经营获利后,也按资金的使用效益,向其支付部分投资收益。尽管这一做法不太符合当时的思维惯性,但由于作为投资者的农民本身也是企业的劳动者,要参与企业的生产劳动和经营管理,并无“剥削”的因素,从而使这一“离经”做法并未招致过多非议。不仅如此,由于它既解决了企业发展的资金不足,又密切了职工与企业的关系,还使农民获得了较高收益,并吸引他们关心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从而受到更多人的欢迎。为此,农业管理部门在研究总结这一经验后,于1990年发布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对这一做法进行了规范和推广,文件还附以示范章程对各地试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予以指导。为此,股份合作制企业便在全国不少地区的农村和乡镇企业中推广开来。
由于股份合作制在农村实行逐步取得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些城市的有关管理部门为解决本地部分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也开始研究借鉴这一做法,试行股份合作制,如同《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的,近些年来,在城市小企业改革中,各地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从而使这一原产自农村的企业经营方式走向城市,开始发挥更大作用。
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对我国企业改革所起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五大将其作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加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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