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的界定
导读:
可得利益的界定
可得利益损失,又称预期利益损失,是因违约造成损失的一种。纵观我国的合同法、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英美合同法,都认为合同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可得利益赔偿。可见,可得利益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已经不是问题,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可得利益损失概念和范围、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这些问题又是司法实践中常常要遇到的,事关合同当事人双方赔偿数额的大小,不可不察。本文欲以中国合同法规定为基础,并结合英美合同法原理,对涉及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作一探讨和澄清,以抛砖引玉。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1,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
国内学者一般是这样界定可得利益的: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
2)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
3)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①]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就可定义为:因违约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的损失。英美合同法这样描述预期损失“事实上,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就其预期的损失要求全部赔偿,那就是说,他有权通过损害赔偿而处于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时其所应处于的地位”[②]。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国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一致的,都认为可得利益是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承认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法对违约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现实损失(积极损失)加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使非违约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2,相关概念辨析
欲明晰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必须要明晰与其相关、相近的若干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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