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美国连锁销售立法背景比较
导读:
一是立法的市场土壤上不同: 美国在立法之前,连锁销售在美国已经成功运作了四十多年的时间,美国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且掌握了连锁销售运作中的核心规则,在立法实践和立法的市场土壤上有充足的准备;我国导入连锁销售是在1999年,到现在已经9个年头,从一个成熟的运作系统来看的确需要一段时间,但是面临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连锁销售的立法工作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中来。21世纪是速度经济的时代,中国可以吸取美国连锁销售立法发展历程中的经验,而且在9年的酝酿中,各种典型的问题也都暴露出来,所以不会影响到连锁销售立法核心的规则问题,只是说市场中有差别 ,会增加我们立法的工作的难度。
二是立法的经济土壤的不同: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 ,经济水平和人们的收入水平都是世界一流的,美国有一大批中产阶级,他们能接受一定高品质和价格标准的连锁销售产品,人们能用一种平常的心态来看待连锁销售这种营销模式;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和人们的收入水平都很低,目前国内存在很多重要的分销模式。人们对着连锁行业的认识也有不同,有人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先进的营销工具,也有人把它作为一种敛财的手段。美国能很顺利地立法,但是中国连锁销售立法要思考的问题可能会很多,既要考虑到营销的创新又考虑到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既要到考虑先进的生产力的层面又要考虑到不健康的甚至会被利用的层面。
三是立法的载体土壤的不同:美国是一些相对有实力的企业在发展,人们对连锁销售的运营方式、概念原理、连锁企业实际运作的各个环节都比较熟悉,所以连锁销售立法水到渠成。在我国,人们对连锁销售的基础概念尚不明确,实际上,中国从事连锁行业的人五花八门。既有外资企业,也有国内比较有实力的企业,还有一些中小企业,所以中国连锁销售立法要充分考虑协调好企业与国家的关系,解决税收的问题,企业准入的门槛的问题 ,企业从业人员的规范问题以及如何在连锁销售的概念上正本清源,如何确定连锁销售的法理基础还有如何在行业运作中确立连锁销售的地位等专门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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