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增资减资 > 减资程序 > 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主体是谁

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主体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7 22:42:43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对于一项投资比较满意的话,可能后续还会增资。如果需要增资扩股的话,肯定需要与对方签订一个增资协议来保障日后的合法...

  如果对于一项投资比较满意的话,可能后续还会增资。如果需要增资扩股的话,肯定需要与对方签订一个增资协议来保障日后的合法利益。?增资扩股协议的双方主体是有着法律上的规定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增资协议签订主体在我国有什么要求?那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增资协议签订主体在我国有什么要求?

  (一)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即系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尽管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嗬的《关争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又有所松动,其第6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此外,我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股东设立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这也同《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关于增资协议签订主体在我国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增资协议签订的话,实际上就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就是入股成为股东。那么成为股东肯定是需要符合《公司法》上的一些规定的。比如说,自然人就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收集整理的关于公司扩股协议签订主体是谁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各位。更多的法律资讯,尽在法律快车。

责任编辑:小白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