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借公司改制贪污隐匿4851万余元
导读:
八人借公司改制贪污隐匿4851万余元
昨(24)日,记者从成都市中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对原成都市旅游服务公司总经理刘子皿等8名被告人借本单位改制的职务便利,共同隐匿、侵吞巨额财产的特大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贪污罪分别进行判处。该案主犯刘子皿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2000年2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刘子皿等8名被告人伙同原旅游公司一副经理(在逃)经共谋后,分别利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身份和具体负责经办该公司改制、注册设立新的某旅游集团公司及办理股份转让协议的职务便利,先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改制真相、制作虚假股份转让协议等手段,将该公司历年结余的职工工资及拆迁过渡安置费、按相关部门要求和政策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公司改制享受的优惠款等共计4851万余元予以隐匿,后又按约定的比例将上述款项中的4742万余元公款作为个人出资款投入到新成立的公司作为股本金,并办理了股东出资变更登记,刘子皿等8名被告人分别实际占有833万元余元至465万余元不等的金额。
法院认为,刘子皿等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刘子皿是主犯,赵洪远等7名被告人是从犯,但赵洪远又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作用又大于其他从犯,故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子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赵洪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奉德荣、刘正芳等6名被告人则被判处14年或1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即人民币40万元或30万元及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对刘子皿等8名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国有资产4742万余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企业,债务,改制,债权人,规定,承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期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
被告人,改制,公司,隐匿,判处,安置费八人借公司改制贪污隐匿4851万余元昨(24)日,记者从成都市中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对原成都市旅游服务公司总经理刘子皿等8名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的财产隐匿、瞒报,然后将该财产转移到改制后的非国有公司,对此行为如何定罪,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理论界与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