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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介”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3 18:45:57 人浏览

导读:

股票,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经营“黑中介”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邱实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黑中介”业务,兜售非法股票经营额达120余万元。近日,湖北省证监局和武汉市公安局联合通报了武汉兆隆投资咨询公司非法经营案,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获刑6个月。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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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中介”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邱实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黑中介”业务,兜售非法股票经营额达120余万元。近日,湖北省证监局和武汉市公安局联合通报了武汉兆隆投资咨询公司非法经营案,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获刑6个月。

  据了解,这是湖北省第一例判决的非法经营股票案。

  2006年11月上旬,湖北省证监局接到举报,称武汉兆隆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股权转让业务。经联合武汉市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为:企业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而实际上却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黑中介”业务。

  据警方介绍,该公司董事长喻光明、总经理江平等利用临时招聘的业务员,通过散布“上述公司股票将在美国上市”的虚假消息,以“股东转让股票”的形式,采取电话推销、上门促销、进入证券经营场所现场推销等多种形式,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并通过高额股票销售奖金回扣等手段,鼓励业务员向社会兜售一些非上市公司股票。

  2005年至2006年11月间,喻光明、江平在未经国务院证监管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代理非上市公司西安交大保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量维生物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泰龙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先后卖给刘某等30人共计30万股,涉案非法经营额120余万元。

  2008年10月22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喻光明、江平非法经营罪,判处2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据了解,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多来自陕西、黑龙江、福建等地。一些中介公司编造“公司股票将在境内或者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虚假信息,以“股东转让股票”的形式兜售所谓“原始股”,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或以发行原始股、收益保底、到期回购、代办托管等为诱饵蒙骗投资者上当,受骗的投资者多为退休、下岗的人群,社会危害性极大。

  目前,湖北省证监局等单位已联合陕西、黑龙江、福建等地监管部门,开展跨地区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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