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介”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导读:
“黑中介”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邱实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黑中介”业务,兜售非法股票经营额达120余万元。近日,湖北省证监局和武汉市公安局联合通报了武汉兆隆投资咨询公司非法经营案,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获刑6个月。
据了解,这是湖北省第一例判决的非法经营股票案。
2006年11月上旬,湖北省证监局接到举报,称武汉兆隆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股权转让业务。经联合武汉市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为:企业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而实际上却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黑中介”业务。
据警方介绍,该公司董事长喻光明、总经理江平等利用临时招聘的业务员,通过散布“上述公司股票将在美国上市”的虚假消息,以“股东转让股票”的形式,采取电话推销、上门促销、进入证券经营场所现场推销等多种形式,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并通过高额股票销售奖金回扣等手段,鼓励业务员向社会兜售一些非上市公司股票。
2005年至2006年11月间,喻光明、江平在未经国务院证监管理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代理非上市公司西安交大保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量维生物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泰龙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先后卖给刘某等30人共计30万股,涉案非法经营额120余万元。
2008年10月22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喻光明、江平非法经营罪,判处2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据了解,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多来自陕西、黑龙江、福建等地。一些中介公司编造“公司股票将在境内或者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虚假信息,以“股东转让股票”的形式兜售所谓“原始股”,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或以发行原始股、收益保底、到期回购、代办托管等为诱饵蒙骗投资者上当,受骗的投资者多为退休、下岗的人群,社会危害性极大。
目前,湖北省证监局等单位已联合陕西、黑龙江、福建等地监管部门,开展跨地区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试点,股份,转让,投资者,公司,挂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试点范围择机扩大继续研究建立转板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就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
长期以来,国家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直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国家中长期科
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付工资时代扣社保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公司代职工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贷:
面对处罚而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会受到的处罚为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